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其育与胡正杰、陈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其育,胡正杰,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朱其育。被执行人胡正杰。被执行人陈丹。申请执行人朱其育与被执行人胡正杰、陈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其育与被执行人胡正杰、陈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此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3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