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安仁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殿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安仁村村民委员会,吴殿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8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安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树生,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殿清,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农民,住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委托代理人:崔金鹿,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安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仁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吴殿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5民终669号民事判决。安仁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仁村委会再审申请称:1.二审法院认定“临时占地补偿费”就是“临时占地使用补偿费”是不正确的。高速公司建设方因占用土地资源而补偿,是对资源的补偿,不是使用补偿;2.安仁村委会与吴殿清之间是合作造林,由安仁村委会提供土地,吴殿清出资,双方按比例分成。双方合同现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吴殿清不能再因此获利;3.本案因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无效,吴殿清不能因此获利;4.二审法院判决显失公平,损害申请人的集体利益。吴殿清再审辩称:本案土地补偿费是临时占地补偿费,应当归吴殿清所有;本案合同合法有效。二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安仁村委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安仁村委会与吴殿清签订《退耕还林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多年,合法有效。在该承包合同关系中,吴殿清对诉争的承包土地享有使用权。本案修建高速公路占地系临时占地,有别于永久性征地。故其占地补偿费为临时占地补偿费,系补偿给土地使用权人吴殿清。且本案诉争的临时占地补偿费系再多占用一年而给予的补偿。故安仁村委会再审申请的补偿是对资源的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双方均认可在占用后土地可以恢复使用,且安仁村委会、吴殿清均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故本案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故安仁村委会主张合同解除,吴殿清不能因此获利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安仁村委会提出的合同无效、显失公平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安仁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赫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