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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云华与穆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华,穆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1916号原告:云华,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马东旭,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海龙,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云华诉被告穆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穆海龙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份,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1月1日以前还清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原告无奈,只好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穆海龙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份,被告穆海龙分三次向原告云华借款共计8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3张,承诺于2017年1月1日以前还清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云华多次电话催促被告穆海龙还款,被告穆海龙均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云华的证据认定如下:3张借条,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穆海龙应当给付借款本金,原告云华的证据能购证明被告穆海龙向原告借款共计84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云华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海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华借款84000元。如果被告穆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穆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梦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