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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赵翠、甄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赵翠,甄雨,薛海玲,徐丽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589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住所地,莘县徐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负责人:李书董,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军霞,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翠,女,汉族,1986年8月23日生人,住莘县。被告甄雨,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生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薛海玲,女,汉族,1988年1月3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徐丽丹,女,汉族,1991年6月10日生人,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告赵翠、甄雨、薛海玲、徐丽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福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