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吴某、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吴某,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626号原告:吕某,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某,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011号。法定代表人:秦泗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春红,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创业园哈达大街17号楼1楼105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4号楼西侧新地号街道。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某,住德惠市朝阳乡。原告吕某诉被告吴某、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吕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收取13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