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翠涛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翠涛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502号原告:南京翠涛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刘杨。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甘家边东108号4幢3层。法定代表人:章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翠涛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南京翠涛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葛元芳人民陪审员  汤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陈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