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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仁志申请执行潘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志,潘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志,男,生于1969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潘廷春,男,生于1970年12月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仁志申请执行潘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潘廷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