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湘平与被申请人黄勇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湘平,黄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196号申请人:黄湘平,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10栋3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勇超,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下摄司村铁牛码头79号附2号。申请人黄湘平与被申请人黄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湘平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勇超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黄湘平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湘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勇超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黄湘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