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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1694号原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英、黄牧川。被告李某1。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原告郭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2。婚后被告好赌且好逸��劳,对原告及家庭没有责任感,对原告母子关爱颇少,几乎未对孩子尽抚养义务,经常以工作为由外出不归。2013年,原告远赴外地工作,双方已分居四年多。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1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2。婚后因李某1一直在外打工,郭某在娘家带孩子,而致双方产生一定隔阂。郭某认为李某1对家庭未尽义务,缺乏家庭责任感,而对李某1产生不满。目前,双方分别在两地打工,婚生子李某2随郭某的母亲生活。2017年4月6日,原告郭某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婚生子李某2由��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系同村人,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不在一起生活,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双方应加强交流,坦诚相待,妥善合理安排好日常生活,应珍惜夫妻感情,真正做到互相尊重,肯定会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