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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与应哼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应哼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624号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朱井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维,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建河,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哼欣,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应哼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因认为其不应作为原告起诉,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