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显军、韩相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显军,韩相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1460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金投资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双子座*座*****室。法定代表人:刘超,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曾显军,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韩相芹,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显军、韩相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丛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衣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