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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牟坤与唐建明重庆建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坤,唐建明,重庆建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263号原告:牟坤,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建明,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建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开州大道西段55-13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3239-1。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牟坤与被告重庆建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向原告牟坤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牟坤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