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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广雄、王显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雄,王显超,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杨广雄,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王显超,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谭健,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广雄与被执行人王显超、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2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显超、谭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显超、谭健下落不明己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王显超、谭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广雄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良彬审 判 员  庞 婕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