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恢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新成与赵红帆刘永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成,赵红帆,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恢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成,男,汉族,1956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九家湾。被执行人:赵红帆,男,汉族,1968年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被执行人:刘永利,男,汉族,196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佳福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成与被执行人赵红帆、刘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新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