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明泰与康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泰,康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泰,男,住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康宝军,男,现梅河监狱服刑。王明泰申请康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