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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明泰与康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泰,康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泰,男,住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康宝军,男,现梅河监狱服刑。王明泰申请康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