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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文杰与严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杰,严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146号原告:杜文杰,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严炜,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杰诉被告严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文杰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