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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潘荣君诉宋殿梅、谢清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君,谢清和,宋殿梅,齐立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876号原告:潘荣君,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新国村火立岗屯。被告:谢清和,男,193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73号2单元301室。被告:宋殿梅,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73号2单元301室。被告:齐立茹,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团结中心卫生院医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246号2单元501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天恒大街供销小区1号楼5单元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荣君与被告谢清和、宋殿梅、齐立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荣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荣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2275元)。审 判 长  郑兰滨审 判 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