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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发龙与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何文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龙,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何文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339号原告:刘发龙,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负责人:何文发,村委会主任。被告:何文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刘发龙诉被告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何文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发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刘发龙负担。审判员  李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冷蕊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