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光与被申请人吴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吴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194号申请人:杨光,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云盘村***号。被申请人:吴光辉,男,1963年11月5日,汉族,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安仁村北冲组***号。申请人杨光与被申请人吴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申请人杨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光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光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光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杨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