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17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蒿凤婷与北京华远嘉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蒿凤婷,北京华远嘉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350号原告蒿凤婷,女,1989年3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华远嘉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乙6号银河大厦写字楼5层5G1。法定代表人:陈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蒿凤婷与被告北京华远嘉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蒿凤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蒿凤婷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蒿凤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蒿凤婷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张 萌审判员 罗红军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