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利军与霍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利军,霍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利军,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臣,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韩利军因与被上诉人霍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霍臣已赔偿上诉人韩利军实际损失,上诉人韩利军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利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利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0元,减半收取770.00元,由上诉人韩利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庆江审判员  曹宝明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