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守满与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满,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满,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守满与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巴达高速公路BDXX合同段后,成立的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巴达高速公路BD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四川巴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或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巴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珑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