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珂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珂,女,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1月2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临时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管艳彬,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珂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珂、辩护人管艳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份,被告人秦珂谎称其租住唐某某位于集安市富商华城A区B座1单元702号房是其自己的房产,用该房产作为抵押,以买门市房为由,先后2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80000元,后退还李某某共计33900元。2、2014年9月份,被告人秦珂谎称其租住唐某某位于集安市富商华城A区B座1单元702号的住宅是自己的房产,欲以26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蔡某某,骗取蔡某某定金和房屋首付款人民币65000元,后退还蔡某某共计30500元。3、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秦珂将集安市锦绣家园小区5号楼4单元605室的房屋出租给吉林省中韩益盛汉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帮助吉林省中韩益盛汉参化妆品有限公司交取暖费为由,骗取取暖费3121元。被告人秦珂,共实施诈骗犯罪三起,诈骗金额248121元,退还赃款644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秦珂供述,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证人蔡某1、崔某某、牟某、孙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秦某某、秦某1、赵某某、李某1、张某某证言,房屋买卖合同、收条、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退款协议、个人借款合同、借据、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租房合同、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珂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无证据提供。辩护人管艳彬对指控秦珂犯诈骗罪没有异议,认为秦珂于2014年8月7日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属于民间借贷,不应列入诈骗金额,秦珂于案发前偿还李某某33900元、退还蔡某某30500元,均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被告人秦珂谎称所租住的唐某某所有位于集安市富商华城小区的房屋系其自己的房产,以购买门市房缺少资金为由,用该房产抵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同年8月7日,秦珂因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利息,又以他人开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案发前,共偿还李某某人民币33900.00元,余款146100.00元被其占为己有。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秦珂谎称所租住的唐某某所有的房屋系其自己的房产,与被害人蔡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蔡某某定金及首付款共计人民币65000.00元。因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经蔡某某多次催要,秦珂共退还人民币30500.00元。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秦珂以帮助租用其房屋的吉林省中韩益盛汉参化妆品有限公司交取暖费为由,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121.00元。综上,被告人秦珂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4221.00元,案发前退赃305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秦珂供述,2014年7月份,我当时租唐某某在富商华城的房子住,欠了不少钱,还想买张某某的房子,我就寻思向李某某借点钱,把外债还一还,然后再交房子的定金。2014年7月4日我和李某某说要买门市房借点钱,就用两个月,李某某要我拿东西抵押,我就骗李某某说我在富商华城有个房子,用房子作抵押,我说房子没有房照,李某某说就把房子的地址写上,我在借款合同上面写的用富商华城A座1单元702号房作抵押。李某某给了我15万现金,我用2.2万交房租,还了8.3万的欠款,给我雇的外教开资1.5万,剩下的3万买锦绣家园的房子了。因为我把借李某某的15万花了,怕还不上利息,2014年8月7日,我跟李某某说我弟弟开广告公司缺钱,又向他借了3万元。之后的几个月,我就用后来借的3万元还李某某的利息。因为又没钱还李某某了,还要办理买房子的手续,我就把租唐某某的房子的信息留在集安楼市卖楼,过了几天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买房子,后来接到蔡某某的电话说如果26.5万元就能付全款,因为手里实在没钱了,我就同意了。2014年10月13日我和蔡某某在集安楼市签订了买卖合同,收了1万定金,然后给唐某某打电话要买他的房,我们没有谈妥。2014年10月30日,我就和蔡某某说先给我5.5万,我去办理过户。我拿着钱后就给唐某某打电话,还是没谈妥。我就给蔡某某说人不在,第二天再去办。第二天我拿着钱花了2万元给我锦绣家园的房子办理了手续,又买了点家具花了2万多。蔡某某一直问什么时间能过户,我就一直拖着。2014年11月19日,我和蔡某某签订退款协议,当日退款1.7万元。后来她起诉到法院,在执行局分两次共还蔡某某13500元。2015年11月10日我把锦绣家园的房子租给吉林省中韩益盛汉参化妆品有限公司。11月19日他们要交取暖,我说把钱给我我去交,我收了钱用来还小额贷款了。后来他们知道我没交取暖费向我要钱,我实在没钱了就一直拖着。被害人蔡某某陈述,2014年9月,我在集安的中介看好了富商华城A座1单元702室的房子,售价27万,是秦珂的。谈好的价格是26.5万,2014年10年13日在中介交了1万元定金,秦珂说房子是她买的,是个回迁房,等把剩下的25.5万都拿来就给办过户。10月30日我们筹够了25.5万,就去了中介,秦珂先拿5.5万去办理过户,后来秦珂打电话说办不了,第二天再办。之后秦珂就以各种借口推脱没有给办理。2014年11月19日秦珂写了一个退款协议,并还了1.7万,之后就再没还钱,我们就到法院起诉了,12月3日法院把房子查封了,2015年5月27日唐某某提出异议,6月16日法院判决房子是唐某某的。我们起诉到法院后执行局的人给我们要回来一些钱,秦珂一共退给我们30500元。3、证人蔡某1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我女儿蔡某某通过中介准备买富商华城A座1单元702号房子,我们要看房照,秦珂说房子是她从回迁户手里买的,房照还是回迁户的名字,等我们交完款她负责过户,当时谈成的交易价格是265000元,交定金10000元。10月30日在中介交付的55000元,秦珂收完钱说去办理房照过户,我们就等着,后来秦珂给吴某某打电话说今天办不了,明天再办。第二天我们又去了,但是秦珂又说办不了。11月19日在中介签订了退款协议,秦珂当日支付17000元,后来再没还钱,我们就到法院起诉了。秦珂一共还给我们30500元。4、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夫妻。2014年7月份,秦珂跟我丈夫说想买新七中那的门市房,但是钱不够,想借点钱,说她在富商华城有一个房子可以抵押给我们。李某某给了秦珂15万元现金,秦珂写了借款合同,担保方式是房屋抵押。8月7日那天秦珂又想跟我们借钱,这次借了3万元给秦珂,秦珂写了一份借据。秦珂一共还了四次,一共33900元。5、证人牟某证言,证实我是益盛汉参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11月11日,经理把一个秦珂的女的带到我们公司,说是房主,租房子的事情让我和秦珂沟通,和秦珂签订了租房合同。11月19日上午,秦珂打电话说把有线电视、物业费、取暖费都交完了,让我们给钱,我就带着5799元钱在移动公司那给了秦珂,其中3121元取暖费,1346元的物业费,剩下的就是宽带和有线电视钱了。2015年11月末、12月初的时候,我们发现物业费没交,就给秦珂打电话,她给我微信转账了1346元物业费。12月份的时候,我们才知道取暖费没交,就给秦珂打电话,秦珂以各种借口,到现在也没还取暖费。6、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女儿蔡某某购买秦珂在富商华城的房子被骗了。7、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集安市富商华城A区B座一单元702号房是我的房子,2014年该房子是秦珂租的。秦珂说过要买这个房子,我说最少要33万,一次付清,秦珂说要分期还,被我拒绝了。8、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秦珂因为在集安楼市买了一个房子欠了很多钱,说在水果楼那有一个房子要卖,我就介绍给了蔡某某,有一天蔡某某在楼市给了秦珂一万元定金,秦珂说房子的手续都齐全,等剩下的钱交付完就给办理过户。9、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秦珂在集安楼市卖过房子,是富商华城A区B座一单元702号,2014年夏天卖给蔡某某了,商定价格26.5万,蔡某某先付了1万元定金,后期又收了5.5万元首付款,但是一直也没办理过户。蔡某某就向秦珂要钱,但秦珂说没有钱,后来蔡某某就起诉到法院了。10、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秦珂是我侄女,2015年11月秦珂向我借过5000元钱。11、证人秦某1证言,证实秦珂是我妹妹,主要收入就是开辅导班,花销挺大的,她欠秦某某和赵某某的钱。1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秦珂亲舅舅,秦珂向我借过4万元钱,说是开辅导班招学生,2014年秋天秦珂还了9000元。1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秦珂是我姐,她买过集安市锦绣家园的房子,2014年8、9月份交了3万元定金,用我的名字买的房子。1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秦珂在我们公司买了锦绣家园的房子,售价65万,先交付了3万定金,用的是李某1的名。过了几个月后秦珂就没有再还银行的按揭款,我就起诉到法院了。15、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秦珂与蔡某某签订合同,将坐落于集安市富商华城A座1单元702号房屋以265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16、收条,证明被告人秦珂于2014年10月13日收蔡某某定金1万元。于2014年10月30日收蔡某某房屋首付款5.5万元。17、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明富商华城A区B座一单元702号房屋系唐某某所有。18、退款协议,证明被告人秦珂于2014年11月19日退还蔡某某1.7万元。19、个人借款合同,证明2014年7月4日,被告人秦珂用富商华城A座1单元702室房屋抵押向李某某借款15万元。20、借据,证明2014年8月7日被告人秦珂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21、证明,证实被告人秦珂在集安市公安局花甸派出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2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富商华城A座1单元702号房所有权人系唐某某。23、租房合同,证明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秦珂将锦绣家园小区五号楼4单元605号房屋租给吉林省中韩益盛汉参化妆品有限公司。24、收据,证明2015年11月19日,秦珂收取暖费、宽带、有限电视、物业费共计5799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秦珂及辩护人管艳彬均未提出异议。经查,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来源合法,供、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秦珂于案发前偿还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3900元,该部分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秦珂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蔡某某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秦珂偿还李某某人民币339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没有证据支持,且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二、赃款人民币元183721.00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李某某146100.00元,返还被害人蔡某某34500.00元,返还吉林省中韩益盛化妆品有限公司3121.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加历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