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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金玲、曹文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王金玲,曹文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监4号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负责人王晓明,行长。原审被告王金玲,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北安市通北镇。原审被告曹文国,男,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北安市通北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被告王金玲、曹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黑118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存在遗漏和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于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