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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永宏租赁站与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永宏租赁站,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868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永宏租赁站,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者柳大秀,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大道中段505号。法定代表人苟家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永宏租赁站诉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永宏租赁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永宏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永宏租赁站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函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