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4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洮信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金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洮信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杜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临洮信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四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金龙,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洮信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金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金龙给付申请执行人临洮信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51008元执行款,案件受理费1013元后,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杜金龙在2017年10月1日前再给付申请人10000元,对于剩余执行款,申请人临洮信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并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124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