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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发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发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387号原告: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雷富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中,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发水,男,45岁,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发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