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44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伟、石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4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郑伟,男,汉,1990年7月17日生,住址: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石勇,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住肥西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勇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年××月××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