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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44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伟、石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4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郑伟,男,汉,1990年7月17日生,住址: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石勇,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住肥西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勇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年××月××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