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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史宣武与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宣武,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民初455号原告:史宣武,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勇,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万灵镇尚书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5249982W。法定代表人:蒋智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宣武与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宣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宣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资45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从事农业技术员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从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45660元,并经被告承诺于2016年8月底将拖欠工资全额支付原告。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工资。就支付工资事宜,双方经协商未果。原告根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史宣武系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3月至12月工资45660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底全额支付。2017年1月10日,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为证明被告欠付工资45660元的事实,原告向本院举示《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员工史宣武薪酬明细表》一份,载明:“以上工资为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史宣武2015年3月至12月未发工资(已扣除借支),合计:45660元(大写:肆万伍仟陆佰陆拾元整),以上工资承诺2016年8月底全额支付。”审核处有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智萍签名,盖章处有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员工史宣武薪酬明细表》、不予受理通知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提供的《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员工史宣武薪酬明细表》上有法定代表人蒋智萍审核,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证明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史宣武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4566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56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宣武劳动报酬45660元。如果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刘向琼代理审判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