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27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何群英与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群英,何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736-2号原告:何群英,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丹,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群英诉被告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群英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何群英承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寿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