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艾春富与闫大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春富,闫大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795号原告:艾春富。被告:闫大山。原告艾春富诉被告闫大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艾春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春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