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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艾春富与闫大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春富,闫大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795号原告:艾春富。被告:闫大山。原告艾春富诉被告闫大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艾春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春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