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刘海山刑事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08号移送执行人南召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海山,男,生于1979年6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海山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字2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山正在服刑,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此案委托被执行人刘海山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景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