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周永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周永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74年出生。被执行人:周��峥,男,汉族,1969年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周永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军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永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陈军借款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被执行人周永峥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永峥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蔡 辰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伟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