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飞则申请执行王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则,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092号申请人徐飞则,汉族,1957年7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金凤,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飞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飞则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终结(2016)内0624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