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某,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南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苑路紫云时尚广场门前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鉴(酒检)字[2017]第111号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罗某某、李明中的证言,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宁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