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王新、唐祺、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王新,唐祺,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7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该行行长。被告:王新,男,住绿园区。被告:唐祺,男,住长春市。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普阳街128号晨光国际大厦B座14层。负责人:金鑫,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告王新、唐祺、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6.00元,减半收取2,548.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