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阳泉康卫东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卫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43号原告康卫东,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翟吉明,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珍,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卫东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康卫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卫东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人民陪审员 孙彦梅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