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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叶平与何义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平,何义,何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7号之一原告:叶平,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丽萍,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义,女,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何敏,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7日,住重庆市长寿区。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平与被告何敏、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敏、何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平撤回对被告何敏、何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叶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攀人民陪审员  许大惠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平春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