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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飞与雷竣淇、杨忠华、杨友华、雷英、杨将亮、胡仁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雷竣淇,杨友华,雷英,杨将亮,胡仁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715号原告:徐飞,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竣淇,又名雷应钦,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杨忠华,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杨友华,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雷英,又名雷红樱,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杨友华之妻。被告:杨将亮,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杨友华之父。被告:胡仁枚,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杨友华之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飞与被告雷竣淇、杨忠华、杨友华、雷英、杨将亮、胡仁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飞负担。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