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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小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小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389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禹丹,该公司职员。被告:付小然,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农商行)与被告付小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送达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9元,退还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