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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仲执字第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王光兰、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王光兰,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仲执字第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负责人李果,行长。被执行人王光兰,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王光兰、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渝仲字第525号裁决书。2014年7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50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光兰、陈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光兰、陈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仲执字第4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光兰、陈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街道××号南方玫瑰城B1区2幢4-4号房屋(权属证号:201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72.94平方米),由于被执行人王光兰、陈勇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前述查封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但三次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查封房屋进行变卖,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被执行人王光兰、陈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街道××号南方玫瑰城B1区X幢X-X号房屋进行变卖,买受人邓绍谊以361000元的价格买受。本院在收取执行费和扣除税费15982元后,于2016年8月16日将拍卖款项345018元划给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仲执字第424-2号依法将前述房屋解封过户给买受人邓绍谊。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能全额受偿,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段闽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