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东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海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东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汪海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78号原告:诸城市东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市场街南首。法定代表人:王光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海节,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东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海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东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芳人民陪审员 唐德良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