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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尹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515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尹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吴昕昕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