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尹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515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尹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吴昕昕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