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汪士灿与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士灿,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252号原告:汪士灿,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园村。法定代表人:范明军,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波,阳谷县十五里园镇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袁荣敏,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士灿与被告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士灿以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士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士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士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章元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