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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殿军与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李政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李殿军,李政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小九站。法定代表人:王永春。委托代理人:张国祥,黑龙江张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殿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政旺。上诉人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与被上诉人李殿军、李政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一审法院未严格遵照民诉法有关回避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王耀华审判员  张 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滢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