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雪伟与张野、张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伟,张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2473号原告:周雪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野,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研,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周雪伟与被告张野、张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野、张研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张野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9被告因家庭用款,便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表示短期内偿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并无偿还诚意,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张野未作答辩。被告张研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野与张研系夫妻关系,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张野的母亲于慧敏接收了法律文书,但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对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其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可认定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张野与原告通过双方的共同朋友王伟成相识,相识后被告曾因随人情和其他使用前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500元和2500元,共计5000元,剩余的15000元是原告在盘锦干活是的运费钱,被告称能帮助将该钱结算,原告将相关运输票据交给被告,后被告将该款结算后并未给付原告。2016年9月9日原告找到被告张野后,张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张野出具的欠条原件,同时证人王伟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张野向原告两次借款和帮助原告结算运费的事实。审理期间,被告并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相应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野向原告出具欠条且未偿还的事实,原告所举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并未及时全额偿还,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原告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占用原告款项不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张野个人债务,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野、张研共同向原告周雪伟偿还欠款2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债务利息上款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