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苏林燕、苏国军等与吴忠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燕,苏国军,吴忠廉,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779号原告:苏林燕,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赤壁市,系受害人胡双全之女。原告:苏国军,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赤壁市,系受害人胡双全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津生,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忠廉,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罗满生,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赤壁市,系吴忠廉之妻。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简称长江保险公司),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39号国际大厦A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06613470-6。负责人:胡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林燕、苏国军诉被告吴忠廉、长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林燕、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津生,被告吴忠廉的委托代理人罗满生、长江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林燕、苏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955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苏林燕、苏国军诉称,2016年12月31日,吴忠廉驾驶鄂L×××××号车沿市沿河大道由东向北行驶,6时10分许行至河北电信大楼路段时,吴忠廉驾车未查明路面状况,将行人胡双全(二原告的母亲)撞倒造成受伤,经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8日死亡。2016年11月7日,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吴忠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双全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吴忠廉驾驶的鄂L×××××号车在被告长江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二被告均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吴忠廉辩称,我对本案发生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不持异议;由于我的车辆在长江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进行赔付,其中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我在本案中先行垫付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应当在判决时予以返还。被告长江保险公司辩称,吴忠廉确实在我公司为鄂L×××××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是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标准过高,医疗费应该扣除非医保用药,家属误工费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被告吴忠廉驾驶鄂L×××××号车沿市沿河大道由东向北行驶,6时10分许行至河北电信大楼路段时,吴忠廉驾车将行人胡双全(二原告的母亲)撞倒,胡双全受伤后被送往赤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8日死亡。2016年11月7日,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吴忠廉驾车忽视交通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双全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吴忠廉驾驶的鄂L×××××号车于2016年6月9日在被告长江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险投保的险种包括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从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同时查明,原告苏林燕、苏国军分别系胡双全的女儿、儿子,胡双全的丈夫苏长庚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上述交通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有胡双全的医疗费90897元、胡双全生于1954年7月8日,殁于2017年1月18日,其死亡赔偿金为486918元(27051元/年×18年)、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23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0元/天×19天)、胡双全在住院期间系聘请专业护工护理,其护理费为2850元(150元/天×19天)。被告吴忠廉垫付了胡双全的医疗费90897元、护理费2850元,对于其他损失至今尚未赔偿,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赤壁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忠廉驾车忽视交通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双全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吴忠廉对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负有赔偿之责。由于肇事的鄂L×××××号车在被告长江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长江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长江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吴忠廉赔偿。二原告主张的家属误工费没有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苏林燕、苏国军因胡双全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部分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苏林燕、苏国军医疗费10000元。(1)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苏林燕、苏国军因胡双全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516775元。(1)原告苏林燕、苏国军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吴忠廉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93747元。(1)驳回原告苏林燕、苏国军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被告吴忠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冷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应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1)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1)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