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昌邑市威克纺织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邑市威克纺织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催21号申请人昌邑市威克纺织厂,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街办工业园。经营者张东伟,厂长。申请人昌邑市威克纺织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3月9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832673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连云港同捷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连云港市楚真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2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昌邑市威克纺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昌邑市威克纺织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