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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焕多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焕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518号被拘留人:吴焕多,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拘留人吴焕多因拒绝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浙1023执351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吴焕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吴焕多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