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焕多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焕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518号被拘留人:吴焕多,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拘留人吴焕多因拒绝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浙1023执351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吴焕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吴焕多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