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天凤与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天凤,胡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831号原告:范天凤,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国栋,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秀珍,女,汉族,农民。原告范天凤与被告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范天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天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天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天凤负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惠娟 更多数据: